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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为迅速离婚未分割财产 事后再分不支持

日期:2021-09-12作者:

导读: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适用这条法条的前提是一方故意有隐瞒财产的行为。如果一方为迅速离婚没有分割家产,事后又提起财产分割诉讼的,法院将驳回!

案情

2010年12月,卢某和陈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致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的两间厨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陈某该房屋因拆迁所获得补偿款两万元余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卢某承认其与陈某协议离婚时对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明知的,但为了尽快达成离婚协议,自己才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意见

针对卢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卢某与陈某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致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故如果非因法定原因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方再行主张分割财产,法院不应予以理涉。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虽然卢某与陈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对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两间厨房未予分割,但是夫妻双方对此房产的存在均是明知的,陈某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该房产的行为。

第三、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法院方能予以支持。卢某为了达到尽快与陈某离婚的目的,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综上所述,卢某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后再次分割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故卢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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