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夫妻一方即使在离婚以后,如果发现对方在离婚时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权要求再次分割该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应注意不能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案情回放
2008年10月30日,刘英与丈夫李忠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不久,刘英从朋友口中得知李忠离婚前购买有基金,并且在银行有定期存款,一怒之下再次将李忠告上法院。
李忠也非常恼火,辩称自己没有隐瞒行为,基金是为儿子买的,存款一部分是自己的工资收入,一部分是借朋友的现金,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10月30日诉讼离婚,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有基金,其中华夏全球基金9394.11份,嘉实海外基金4836.10份;2008年5月28日在南阳市商业银行交通支行存有一年期定期存款27500元,2008年7月20日在南阳市商业银行交通支行存有一年期定期存款30000元;截至2008年10月28日被告工资账户上存款余额11621.28元。
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忠将其在建行南阳中州路支行的华夏全球基金4697.055份、嘉实海外基金2418.05份划归原告刘英所有,支付原告刘英现金34560.64元。诉讼费680元,由被告李忠负担。
法律分析
隐瞒共同财产离婚后仍可分割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女方无法掌握男方的财产信息和家庭共同财产信息,男方在离婚前转移、隐匿财产等,导致妇女人财两空、权益严重受损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一方即使在离婚以后,如果发现对方在离婚时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权要求再次分割该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应注意不能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理当保障夫妻财产知情权
本案之所以成讼,就是因为男方在离婚时隐瞒了财产。据了解,一些积怨过深的夫妻,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少见,夫妻二人再次对簿公堂分割共同财产的案件也很普遍。因此,广州市人大拟规定夫妻一方有权持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局、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办理。从本案来说,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理应得到支持。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的财产收入理应是共同所有。因而,作为所有人之一的夫或妻,对配偶的财产状况及其经营状况势必享有合法的知情权,不但有利于家庭的合理开支,也有利于发生感情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是,夫妻财产知情权也应慎重使用。夫妻共同生活但又有着独立人格和各自的财产权、隐私权,若一方滥用知情权去调查对方,可能会造成夫妻感情的进一步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