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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离婚知房产 七年后声称遗漏分割不获支持案

日期:2021-09-30作者:

导读:维系了“七年之痒”夫妻关系的小王(化名),与前妻小何(化名)经法院调解离婚。岂料,七年后小王要分割婚姻存续期小何名下房屋,再次把小何和昔日的岳母习女士告上法院。近日,静安法院判决对小王之诉不予支持。

案情

      1995年3月,小王与小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2003年10月,系夫妻关系的小王与小何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的1999年8月,小何及母亲习某购买了本市余姚路某号房产。但在小王与小何调解离婚中,双方均表示财产(包括房屋)由双方自行协商,不要求法院处理。涉及夫妻名下在闵行区一套住宅,经律师见证约定,归小王及女儿共有,小何放弃该房屋产权。同时,小何每月支付房屋按揭人民币1500元。离婚后,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

法庭辩论

2010年1月,小王起诉到法院称,在2009年10月,自己才发现小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的1999年8月,小何与昔日岳母习某购买了本市余姚路某号房屋,认为该房屋系小何隐瞒,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调解离婚时未予以分割,遂要求分割该房屋。

法庭上,小何辩称当初在离婚时,没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而小王自始自终是知晓该房屋的存在。在离婚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已协商处理,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认为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两套,涉及闵行区的房屋因产权登记在小王及女儿名下,且涉及到贷款等问题,故经律师见证自己不仅放弃产权,还负担一半的按揭贷款。而涉案房屋自己一直居住在内,这些小王是明知的,因系争房屋不涉及贷款及产权变更等问题,就没有经过律师见证。再者,小何认为与小王离婚已有七年之久,根据相关婚姻法司法解释,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小王超过了诉讼时效。

昔日岳母习某辩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系出售了其他房屋后所得,支付了房款。由于贷款原因才写了小何名字,实际贷款也有小何出资归还,表示不同意小王的房屋分割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在2002年4月27日,小王曾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涉及离婚非诉业务时,小何在该律师事务所做了涉及财产询问笔录表述:“余姚路的产权房,是婚后购买,产权人是我和母亲,现在在按揭剩余约11万元,购买的总价为46万多。”事后,律师又将该询问笔录复印交给了小王。2004年1月22日,小王承诺将归还小何在律师事务所的笔录。

法院认为,首先小王委托律师对夫妻婚后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时,小何对夫妻财产状况作了如实陈述,说明该房屋的购买情况和产权登记状况。小王委托的律师也向法庭表示,将询问笔录内容告知并复印给了小王。小王以律师未告知笔录内容,对笔录中涉及夫妻财产情况不清楚,明显与事实不符。其次,离婚后,小王在2004年1月22日承诺将归还小何所作询问笔录,至此,小王仍称对笔录内容不清楚,难以使人信服。法院认定小王在离婚时,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是明知的,遂法院判决对小王之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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