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夫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男方给予女方5.6万元作为补偿。离婚后,男方并未履约。由此产生了纠纷。法庭上,男方辩称协议是被胁迫而签订,因为没有证据支持,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男方应该按离婚协议支付女方5.6万元。
庭审现场
朱烨起诉称,她和顾磊均出生于1980年。2007年1月8日,二人登记结婚。2009年6月20日,二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顾磊书写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三条约定:顾磊同意于2010年1月1日前支付朱烨离婚补偿5.6万元。朱烨同意,此前顾磊所写的一切欠条全部作废。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并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然而到了2010年,朱烨多次催促,但顾磊仍拒绝给付5.6万元,朱烨无奈将顾磊告上西城法院。
顾磊在庭审中辩称,该协议是在自己被欺骗和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收入都由朱烨掌握支配,双方还签订了一系列条约,如果做不到就要罚款。我当时认为是两口子就没怎么计较,为了维持婚姻,被罚款之后没钱就借钱交给她,借不到钱就写欠条。现在我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意见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朱烨与顾磊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顾磊辩称离婚协议是在欺骗和胁迫下签订的,因无证据证明,所以对其所述不予采信。离婚协议中约定顾磊给付离婚补偿5.6万元,顾磊应该按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