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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不明 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日期:2021-10-04作者:

导读: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过于笼统,离婚后分割财产时产生纠纷的,该怎么办?

案情

晓彬与美惠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都找到了理想的工作,经济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后来,两人经过了6年的爱情长跑,1995年10月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夫妻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晓彬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美惠名下。长年的恋爱并没有带来长久的婚姻,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3年11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晓彬与女方美惠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美惠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美惠认为,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美惠和晓彬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晓彬则认为:美惠、晓彬双方约定美惠名下的汽车、存款归美惠,晓彬名下的财产归晓彬,两个儿子由晓彬抚养。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晓彬认为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合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没有发现此项协议存在欺作、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女方主张分割财产并非离婚时被告隐匿或遗漏的财产。虽然男方名下的财产多于对方,但协议中,双方只约定两个儿子归男方抚养,而没有设立义务。男方独自承担养育两个儿子的责任,要牵制一定的财产、人力,多分得财产是在情理之中的。从双方各自控制名下的财产来看,实质双方已做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所以,美惠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分析:有时候,夫妻为了早些拿到离婚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不是很慎重,没有详细将财产及处理方式写明,就如同案例中,夫妻双方仅写“财产分割已完毕”的字样,而后因为财产分割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那么,法院此时也很难再次作出判决对于财产再次进行分割,这样就等于否定了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文件,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院也不会轻易地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而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本案的离婚协议即使再笼统,只要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有明确的约定,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所以,规定比较笼统的离婚协议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当然,这样的离婚协议对于当事人也是有约束力的,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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