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夫妻在离婚时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70平方米的住房一分为二。但是,目前,两人对簿公堂。男方主张《分割协议》是赠与协议,不履行协议。法院经审理查明,支持了男方的主张,认定分割协议为赠与协议。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4年前,王女士和李先生在法院调解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但并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当天,两人还签订了一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因协议人是拆迁安置,现在安置房还未修好,只有合同。男方同意除女方的35平方米安置面积,再给女方35平方米安置面积,合计7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男方不再要女方付任何费用(住房的费用)”。离婚后,王女士委托律师到李先生处要求其履行协议,当时就遭到拒绝。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自愿分割,他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王女士将前夫告上法院。李先生却认为,双方离婚后,自己为了让前妻履行调解协议中每月付小孩200元抚养费的责任,才与她签订了离婚后的赠房协议,该协议是一份赠与协议。并且离婚是女方提出来的,自己不存在对她经济补偿的问题。“离婚以后她也没有按法院调解书上的协议,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所以对这份赠与协议我也有权不履行。”李先生说。
对于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涉及的这35平方米安置面积,法院认定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因此是一种赠与行为,虽然协议名称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但从实际内容上应认定为赠与协议。按照我国《合同法》“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李先生已向王女士明确表示其不再履行该协议,可视为他已撤销了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