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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离婚财产分割 出资证明避免家产“流失”

日期:2021-10-07作者:

导读:儿媳提出离婚并主张分割婚房。房产证上有夫妻的名字,因此主张与丈夫平分婚房。这时,婆婆拿出一份书面承诺,主张房子的大部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支持婆婆的诉讼请求。到底是一份怎样的协议具有如此大的“威力”?这案中老人的做法具有启发性。想帮子女买房,但又怕将来子女婚变、财产旁落的父母们,可以学学此案中两位老人的做法。

儿媳提离婚 公婆担心人财两失

贺大年和沈秀娟是玄武区一对退休夫妇。今年春节期间,儿子贺炜跟儿媳张惠忽然感情生变。张惠对婚姻不满,一天到晚把离婚挂在嘴边,贺炜也曾挽救过,但似乎并不奏效。

两位老人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他们不希望小两口离婚,因为会伤害到孙女,但他们又无力左右小两口的感情。贺大年心中还有一个不好明说的担忧:怕儿子人财两失。儿媳张惠不止一次提出分房的要求,她说,房产证上只有她跟贺炜的名字,属于夫妇共同财产,她应该分走一半。但事实上,买房的钱大部分都是贺家出的。2002年,刚刚结婚的贺炜和张惠在南京城东看中一套三室两厅,总价45万,贺大年夫妇出了30万,另外15万有贺炜和张惠的积蓄,也有张惠家的资助。8年过去了,房价翻了好几番,如今这套房子的价值已经超过200万,可以说是整个家庭最大的一笔财富。

买房时出了钱 公婆要求分大半房产

今年4月份,贺大年夫妇赶在儿媳起诉离婚前,抢先到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确认婚房的大半产权属于他们。起诉书中说,2002年,儿子儿媳想要买房,贺大年跟老伴拿出毕生积蓄,并向亲朋好友借款,共计筹了30万交给贺炜,当时说好是参与共同购房。老两口当时要求在房产证上登记名字,儿子贺炜和儿媳张惠也同意了,但是办理过户手续当天,老两口在外地,因班车晚点,没能及时赶到南京,贺炜在卖房人的催促下没等爸妈到场就办了过户手续,故而房产证上只登记了贺炜夫妇的名字。起诉书还说,贺大年夫妇为维护自身利益,曾要求儿子儿媳出具书面承诺,确认他们的共有产权,言明择时再补办相关手续,儿子儿媳共同起草了承诺,并签了名。

儿媳不认账 老俩口拿出“出资证明”

庭审中,儿子贺炜证实贺大年夫妇的说法属实。儿媳张惠也承认当初买房公婆出了30万,但她不承认有“共同买房”一说,认为公婆出的房款属于赠与,因公婆没有言明只赠与贺炜,所以这项赠与应视为她跟贺炜的共同财产。

贺大年夫妇指责张惠撒谎,并向法官出示了一份书面承诺,内容为:“贺炜、张惠名下的房产产权中,贺大年、沈秀娟夫妇出资30万元,因特殊原因未登记共有权人,特此证明。”末尾处,还有贺炜和张惠的签名。原来,在房产过户手续办完后,贺大年夫妇为维护自身利益,曾要求儿子儿媳出具书面承诺,确认他们的共有产权。此外,贺大年还找到当初卖房给他家的周先生,请周先生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证实他跟老伴当天确实是因为班车晚点才没赶上过户手续,从而没能将名字登记到房产证上。

“出资证明”给力 法院判决老两口胜诉

张惠对书面承诺上的签名持有异议,法院将这份书面承诺送到相关部门做了笔迹鉴定,经鉴定,张惠的签名确系本人笔迹。法院认为,贺大年夫妇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曾经给付贺炜30万元用于购房,并且该笔款项的目的不是赠与,而是共同参与购房。《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分别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法院按照出资比例判决婚房66.7%的产权属于贺大年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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