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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结婚登记前办嫁妆 嫁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日期:2021-10-10作者:

导读:奎屯一对夫妻闹离婚,为女方高额的嫁妆争执不休。男方认为嫁妆是夫妻共有财产,应该平分;女方认为这是婚前个人财产,理应归自己。法院审理了该案,嫁妆判给了女方!

案情

杨林和李梅家住兵团农七师123团。去年3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7个月后举行了婚礼。李梅的家人为其购置了近万元的家电作为嫁妆。婚礼举行半个月后,杨林和李梅才去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

生活在一起后,两人才发现,对对方不够了解,经常因小事吵架,甚至动手。今年8月,两人同意离婚,但在分割家中财产时,他们对洗衣机、冰箱等电器如何分配产生了分歧。杨林称这些电器属于两人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应该一人占一半。李梅对此不认同,她称这些电器都是家人给她的嫁妆,是属于她个人的财产。双方因此闹上法院。

法院判决

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认为冰箱、洗衣机等家电是在两人举行结婚仪式时给付的,但举行结婚仪式并不能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因此认定为是女方家人给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在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李梅家人将家电作为嫁妆陪嫁送给他们,而且未明确是赠与李梅个人的时,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时可一人一半。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杨林和李梅离婚,冰箱、洗衣机等嫁妆属李梅个人财产,归李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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