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现定居日本的钱女士,多年前为购买本市商品住宅,借用前夫胡某名义办理了商业性房屋贷款,尽管后来所有的还款均由钱女士出钱,让自己父亲出面办理,产权证上的房屋所有人仍有前夫胡某的名字。钱女士回国后,要求前夫胡某变更房屋产权证的名字遭拒,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和父亲及女儿所有。闸北法院做出位于保德路上的房屋归钱女士和其父亲及女儿所有,钱女士前夫胡某协助钱女士和其父亲及女儿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判决。
借前夫名义办贷款购房
1999年3月,钱女士与前夫胡某离婚。2004年9月,钱父、胡某与案外人田先生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田先生将保德路房屋以80.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钱女士的父亲和胡某,并以胡某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了住房抵押借款手续,借款金额30万元。
同年10月初,胡某出具了一份材料,载明:“保德路房屋属钱女士的,我胡某以后没有权利过问,特此声明,一切听从钱女士的,此条受到法律公证。”同月底,保德路房屋的权利人登记在胡某及钱女士父亲的名下。
2006年5月,保德路房屋的抵押贷款已全部清偿。2008年10月,胡某再次出具了一份证明书,载明:“保德路的房屋在2004年由钱女士出钱购买,我胡某没有出支任何钱,所以保德路的房屋归钱女士所有,我胡某没有任何份额,特此证明。”后因钱女士的女儿要远赴日本,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钱女士的女儿于2008年12月成为保德路房屋的权利人之一。
目前,保德路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胡某和钱父及钱女士女儿三人名下,胡某仍居住在保德路房屋内。
是假离婚还是真离婚?
审理中,胡某认为,1999年,钱女士为取得在日本的长期居留证才与其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实是假离婚。购买保德路房屋的首付款系由钱女士出资,抵押贷款以及装修费用均由自己承担。购房后,钱女士每次从日本回沪都住在系争房屋内,与自己对外仍以夫妻相称,自己之所以写了两份并未出资购房的书面证明,也是根据钱女士的授意写的。
钱女士则认为,胡某吸毒致双方感情破裂才离婚,购房后从日本回沪后虽也住在保德路房屋内,但与胡某分房居住。保德路房屋的购房款以及装修费用胡某从未出资。对于房屋的贷款部分,虽以胡某名义取得贷款,但还款的银行卡均由钱父实际保管,每次回国就给父亲一笔钱,由父亲归还贷款,并非由胡某还款。
钱女士还认为,购房时为使胡某能同意以其名义向银行贷款,当时借给其40万元作为交换条件;2008年,曾要求在系争房屋权利人栏加入女儿的名字并除去胡某的名字,胡某当时不同意,并以此为要挟又要借款20万元,上述两次借款,胡某分别写了两张借条。胡某则认为,两张借条确系本人书写,但第一笔40万元,钱女士并未实际出借;第二笔20万元借款是钱女士资助自己做生意的。
法院还原真相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胡某和钱女士的父亲于2004年9月购买系争房屋后,胡某书写了一份声明称:系争房屋属钱女士的,胡某无权过问。在系争房屋装修完毕、抵押贷款全部清偿后,胡某又书写了一份“证明书”。这两份材料应视为胡某对系争房屋出资情况以及其自身是否享有房屋产权的自认。
胡某称这两份材料是因为与钱女士系假离婚才按照钱的意思所写以及房屋的抵押贷款、装修费用是由其本人出资。对此说法,胡某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原告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原告共有,并愿意支付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相关费用,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