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李某、赵某夫妇于大约两年前协议离婚,如今女方赵某却将男方李某告上法庭,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院作出判决,因过了规定的一年期限,一审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市民李某和赵某夫妇,在2008年1月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书约定男方李某负责经营的影楼归男方,对外所欠40000余元债务由李某偿还,而股票则归女方赵某等涉及财产分割各个方面的内容。今年10月,赵某却以股票根本不存在,应对影楼重新分割为由将男方李某诉至法院。赵某提出了相关证据,认为两年前的离婚协议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益,故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男方李某则称,开办影楼的房子是租的,其经营的影楼并非夫妻共有财产。况且赵某是在离婚后接近两年的时间才起诉,不符合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约定不得超过一年的法律规定,故不同意赵某的诉请。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赵某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9条的相关规定,女方赵某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超出了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故一审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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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