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陈女士因患精神病而“被离婚”,房产也已划归丈夫,儿子已随丈夫共同生活。去年,陈芳病情缓解,神志清醒,却发现“夫离子散”。为此,陈女士将前夫沈某和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获房产份额。经鉴定,陈女士离婚时确系患有精神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离婚协议”被确认无效。由于陈某认可离婚事实,故闵行法院确认双方离婚事实,并判处“前夫”给付陈女士房产折价款12万元。
1989年6月,陈女士与丈夫沈某结婚,后育有一子。1991年,一家三口居住的老屋获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陈女士、沈某及其儿子均在登记之列,2001年12月,因老屋动迁,三口及丈夫沈某父母共获得166.65平米的安置房份额,去除沈某父母的房产份额后,陈女士一家购买了一套安置房。
然而,2002年6、7月间,陈女士的精神病迹象明显。在陈女士患病期间,狠心的丈夫沈某竟带着精神病的妻子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拟了所谓“协议”:陈女士自愿放弃房产份额。2005年,沈某索性将该房屋以52万元的价格出售。
到了去年,陈女士久病初愈,却发现自己已经离婚,儿子也离她而去,连房子都被前夫卖了。遂诉至法院,要求获得出售房款的三分之一及利息。
法院认为,鉴定材料证明了陈女士的精神病史记录,确认她于2002年6、7月间登记离婚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自愿离婚协议书无效。鉴于现陈认可离婚事实,且考虑到动迁房系之前沈某一人建造,离婚时儿子随丈夫,故认定离婚成立,陈女士的份额低于三分之一。
经酌,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