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原告,前夫等为被告
朱小姐在2005年9月经法院判决与前夫李先生离婚,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问题法院并没有判决分割,因此双方离婚后仍然生活在一个屋檐下。三房一厅的房屋,李先生与朱小姐各居住一间,女儿居住一间,毕竟是离婚后的夫妻,双方矛盾不断。前夫李先生离婚后经常带各不同的女友来此过夜,而前夫李先生却不允许朱小姐谈恋爱。有时还侵扰朱小姐,为此朱小姐在离婚后为此矛盾多少报警。
而警察为此也表示办法,因为房屋法院没有判决,双方圴有居住权。2008年朱小姐也开始重新恋爱了,但其男友根本就不敢带回家,更不敢让前夫李先生知道。为此,男友颇为意见但在了解真实情况后,建议朱小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为此朱小姐找到了律师,诉说了自己的苦衷。根据朱小姐的陈述,律师得知朱小姐与前夫共同居住的房屋系朱小姐父母的私房拆迁后而分得的住房,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证。
因此,在离婚时法院无法分割。律师在分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决定代理此案。将朱小姐的父母作为本案的原告,朱小姐及前夫李先生和女儿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以确权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朱小姐与前夫所居住的房屋为朱小姐的父母即原告所有,要求朱小姐的前夫李先生立即搬出原告所拥有的房屋。案经二级法院的审理,原告获得全面胜诉。现朱小姐的前夫已经按照法院的判决,搬出了系争的房屋。现在朱小姐已经走出了前夫的阴影,生活在快乐与幸福之中,前与男友在商量结婚之事了。为此,她非常感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