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我国就有一种风俗,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时,男方要向女方赠送聘金和聘礼以示真挚和承诺,这种聘金和聘礼俗称“彩礼”。“彩礼”虽是一种吉祥的象征,但有时也会成为婚姻的绊脚石。我国现行法律为尊重婚姻自由,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所以当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常常会出现彩礼纠纷。
媒人牵线 对于家住巩义市鲁庄镇的常淑琴来说,最大的心愿就是为已经23岁的儿子席继涛张罗一门亲事。按照当地农村的风俗,儿子的年龄已不小,该到娶妻生子的时候了。 于是,常淑琴托亲戚朋友帮儿子留意合适的人选。常淑琴的妹妹常淑满自然对此事格外留心。一次在与邻居荆海棠的闲聊中,常淑满谈及此事。荆海棠向她推荐了一位叫刘红丹的姑娘。详细说明了男女方的条件后,常淑满、荆海棠都觉得两人合适,就从中牵线搭桥,让席继涛和刘红丹很快见了面。 定下婚约 通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刘家人对拥有郑州市户口和家庭殷实的席继涛非常满意,席继涛也对女方的条件表示认可。随后,根据当地风俗,刘红丹和母亲在两位介绍人的陪同下,一起到席继涛家看了房子,并举行订婚仪式。双方约定,2003年年底举行婚礼。 订婚之后,席家人开始为即将举行的婚礼紧张筹备着,席继涛也在幸福地等待婚期的来临。然而,事情的发展并非如席家人预想的那样。本以为会步入婚姻殿堂的两位年轻人却走上了法庭。 陷入僵局 席继涛说,眼看婚期一天天临近,他就找到刘红丹要求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这时刘家人却开始以种种理由推托,还说时间紧张不好筹备,要求将婚礼延期举行。谁知这一拖就是一年多的时间。 2004年年底,当席家人再次催促尽快举行婚礼时,刘家人提出,席家人要再拿出1万元钱给女方。对于这一要求,席家人明确表示不能接受。一方面,刘家人坚持不给1万元钱就不谈结婚的事儿;另一方面,席家人也一再表示不可能拿出这笔钱。事情一下子陷入了僵局。 对于这场婚事,刘家人为什么坚持这样的要求呢?我们在刘红丹母亲那里找到了答案。刘红丹的母亲说,他们之所以提出这个要求,原因很简单,就是想借此取消与席家的亲事。因为刘红丹和席继涛相处一段时间之后,她和家人都觉得席继涛虽然条件不错,是城市户口,但本人并没有什么大本事,以后想必也没什么大的发展。 对于刘家的这个原因,席继涛认为,刘家人毁婚的真正原因不是他没有本事,而是他家里不像刘家人以为的那么有钱,所以刘家才想悔婚。 索赔彩礼 不管怎样,事情发展到这一步,两家人都明白这场婚事只能就此作罢。此时,席家人要求刘家人返还订婚前后给付刘家人的彩礼和物品,彻底了断此事。席家人说,按照当地农村的习俗,男女双方见面后,如果同意继续交往,一个很重要的过程就是换手巾,意思是用手巾包上彩礼钱跟女方正式定亲。所以,他家在和刘家定亲的时候,用手巾包了4000元钱彩礼给了对方。除了彩礼之外,他们还曾给刘红丹买过首饰和衣服,这些也应该返还。 对于席家人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刘家人断然拒绝。他们表示,自己从未收过这些东西,怎么可能返还? 最终,在返还彩礼一事上,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席家人表示,为了这桩婚事,他们前前后后耗费了两年多的时间,到最后搭进去的钱也无法要回,这种结果他们无论如何不能接受。于是,席家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法庭调解 2005年3月28日,席继涛一纸诉状将刘红丹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彩礼5600元。席继涛起诉后,刘红丹认为席继涛的起诉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对席继涛提起了反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巩义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听取了双方的诉辩意见后,审判长宣布由于被告刘红丹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反诉部分不予审理。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席继涛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证人常淑满和荆海棠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席继涛给了被告刘红丹4000元钱彩礼和价值1000元的白金项链、价值200元的衣服。而被告的代理人对此均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证人常淑满是原告的直系亲属,所以其证词不具备法律效力。对于证人荆海棠的出庭作证,被告代理人提出由于荆海棠和被告两家原来曾有过纠纷所以其证词不足为信。 对此,原告代理人提出,常淑满与原告席继涛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直系亲属,法律没有规定有亲属关系的人不能出庭作证。况且,荆海棠是朴实的农村妇女,其证词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和修饰,法庭应予采信。 经过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宣布休庭。经庭下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刘红丹于2005年6月6日前给付原告席继涛1000元钱,原告席继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被告均担。 专家点评 法律不支持送彩礼 张斌(《走进法庭》主持人):彩礼是我国很古老的一种民间风俗。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怎么看待彩礼问题? 刘朝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可谓源远流长。古代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彩礼寓意吉祥兼有公示之效。 现行婚姻制度以登记为必备条件,彩礼自然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变成了一种陈规陋习。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利用婚姻索取财物。”显而易见,法律对彩礼持否定评价。 彩礼尽管有时也是一方“自愿”给予他人的,但这与《合同法》上的赠与是不可等同的。合同法上的赠与,是一种完全自愿行为,涉及的只是单纯的财产关系。即使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也不能改变这一特征。在彩礼关系中,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彩礼或聘金,虽然表面也属自愿,但这种给付的目的性非常明确,那就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建立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彩礼纠纷证人很重要 张斌:看到本案的庭审情况,我一直在想,对于赠送彩礼,双方往往都是约定俗成口头的一个东西,并没有文字材料。在赠送的时候,双方也不可能记录,我今天送给你的什么东西,价值是多少钱。但今后,如果因为彩礼问题发生了纠纷,双方因此走上法庭的话,法院怎么才能认定当时的事实呢? 刘朝旺:在因彩礼而引发的诉讼案件中,证人证言是主要的证据形式。 由于传统观念所致,收受彩礼的一方大多不可能给送彩礼的一方出具诸如收条等文字性凭据,但交付彩礼时通常有媒人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所以,在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中,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在整个证据构成中占主要地位。证人证言也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的证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