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岁的浩浩半年前把自己的生身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抚养费。近日,北京市一中法院判令浩浩的生父每月给150元抚养费,而生父要求每月探视浩浩八小时的权利也得到法院支持。
今年6月,浩浩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称他的母亲与生父于2002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并未婚同居。2003年11月母亲在医院临产,因找不到其生父,母亲的朋友帮忙办理了出生证。可是浩浩的母亲没有经济来源。今年3月,母亲曾抱着浩浩去找其父亲要抚养费,可是父亲不但不给钱还把母亲毒打了一顿,浩浩因此起诉要求父亲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24000元。
法院审理中,浩浩的父亲提出他和浩浩的母亲因性格不和分手时签有分手协议,约定他出资一万元补偿给浩浩母亲,作为堕胎及手术期间的所有费用,从此双方不再有任何关系。所以后来浩浩的出生其根本不知情,他同意给付抚养费,但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只能按月支付,而且浩浩要随其姓,并主张每月有探视的权利。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作为浩浩的亲身父亲,对浩浩应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浩浩要求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浩浩父亲提出的探视权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浩浩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直至浩浩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每月第一个星期六有八个小时探视浩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