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夫妻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妻子承担抚养小孩的全部责任,可两年后妻子杨某却因为身患重病无力抚养这个孩子,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前夫承担抚养费。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表示抚养小孩。
案情
2008年4月28日,杨某与赵某因家庭琐事闹离婚,经六安市金安区春树法律服务所见证达成共识: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由杨某抚养,杨某自愿承担婚生子的全部抚养费,无其他纠纷。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已经生效。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杨某今年以来,身患严重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经济十分困难,已无能力抚养子女。2010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
法院调解
金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利,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立即用快件向被告赵某送达了传票,开庭时间到了,不见被告到庭,经多方了解被告没有收到传票。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下落,法院经过再三努力,想尽各种办法,终于找到了被告。开始被告并不配合,抵触情绪很大,经过承办人的耐心说服,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赵某有了松动,经过征求孩子以及后妻的意见,最终决定孩子由自己抚养,杨某也点头示诺。金安区人民法院当即制作了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