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通过双方协议或法院调解、判决等方式予以确定。但如果一方抚养小孩对小孩不利时,双方可以协商或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
【案例】
1997年3月,邵某和陈某登记注册结婚,婚后第二年生育了一个男孩。2008年5月23日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调解,邵某和陈某离婚,儿子由陈某抚养。 2009年初,陈某再婚,其再婚后无心管教儿子,将儿子寄养在其爷爷、奶奶处,由于缺少管教陈某儿子开始逃学、学习成绩明显下降。邵某于2009年暑假后将儿子接至其住所地入学,并向陈某提出儿子跟随其生活,但陈某明确回绝了邵某的要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对婚生子关心、爱护、教育较少;婚生子已满十周岁,并明确表示愿随邵某一起生活,该选择对其成长、学习有利;抚养关系变更后,陈某应当负担婚生子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变更抚养关系,要求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子满十八周岁止。
【律师评述】
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通过双方协议或法院调解、判决等方式予以确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方面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子女跟随一方当事人已经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此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或者向对方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一般而言,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有危害子女的行为等情况而另一方有条件抚养子女时,法院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请。
变更抚养关系必须通过与对方协商或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对未经过合法程序而擅自“抢走”、“骗走”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