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于哺乳期内(2周岁为法定期限)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本案中的母亲抛下一岁多的姑娘另结连理。父亲将同居女友兼孩子妈妈告上法庭,请求解决小孩的抚养问题。本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原告由被告抚养至成年,被告不要求原告父亲给付抚养费;原告父亲在每年春节期间探视孩子两次。
案情
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白地市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岁余幼儿诉请抚养费纠纷。案经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抚养权的调解协议。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徐某与被告彭某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尔后同居生活。2009年3月6日生一女孩,即原告。同居期间,徐某与其父亲共同经营一家小超市,被告总认为徐某替父打工,没有将每天的营业收入交由她管理,双方为此事争吵不休。为此,徐某父亲同意每年给徐某一万余元钱的工资。2009年5月2日晚10时许,被告再次因此事生闷气,扔下嗷嗷待哺的原告,回了娘家并拒不见徐某及其家人。2010年1月份,徐某得知被告出嫁的消息,于婚宴当日前去解决原告抚养问题,双方发生打斗,派出所和司法所先后进行了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被告既不愿意抚养小孩,也不愿意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向被告讨要抚养费。
庭前调解时,承办法官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出于便于照顾孩子和利于孩子成长的目的,分析了孩子由父或母抚养的利弊,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由被告抚养至成年,被告不要求原告父亲给付抚养费;原告父亲在每年春节期间探视孩子两次。
法律依据
一、对于哺乳期内(2周岁为法定期限)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以下情况除外: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4、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子女可随父方生活,但必须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
二、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应优先考虑以下情形: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如果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