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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6岁女儿签变更抚养关系申请书抚养关系不变案

日期:2021-11-29作者: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你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案情介绍】

    2004年7月经法院调解李某与王某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由李某抚养。2010年3月王某以具备抚养条件为由,并提供6岁女儿签字的变更抚养关系申请书要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法官评析】

    本案中李某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双方婚生女现未满十周岁,在法律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王某事先打印好的申请书上签名,并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因此不能依此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王某称其现已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但未能证明李某有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或存在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从维护抚养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法院对于王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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