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案中的当事人,质疑儿子的血缘,拒绝支付抚养费!由于夫妻在亲子鉴定这一事宜上无法达成一致,因此男方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日前,西青区法院审理判决准许二人离婚;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公积金虽系共同财产,仍归各自所有。
案情
徐女士、王先生夫妇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都怀疑对方有外遇,因此经常争吵。2009年,王先生撇下妻儿搬到外面生活。2010年10月,徐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法庭上,徐女士诉称王先生多年来一直与一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且不对家庭尽任何义务,造成自己生活负担沉重;除请求离婚外,要求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生活困难补助5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庭审中,王先生同意离婚,但怀疑孩子不是他亲生的,表示要通过亲子鉴定确认才可支付抚养费。王先生认为,生活困难补助和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审理中,因徐女士和王先生未能就亲子鉴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鉴定没有做成。法院同时查明,二人婚后共同财产为轿车一辆,无共同存款;女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6万余元,男方为2.4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矛盾而未能化解,致感情逐步失和。按照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之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据此,准许二人离婚。
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被告认为孩子非亲生,但未能举证,也没有亲子鉴定报告,故其仍应承担抚养责任。考虑孩子自出生后一直随女方生活,应继续随其生活为宜,每月抚养费酌定为4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作为共同存款平均处分;但综合考虑案情,仍归各自所有,互相不再给付差额。同时,考虑到女方抚养子女之情形及无住房等条件,男方应酌情支付困难补助金;但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给付抚育费400元;汽车归男方所有,其给付女方补偿款2万元;男方支付女方生活困难补助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