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对离婚近半年的夫妻,因探视孩子产生纠纷,再次对簿公堂。孩子父亲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对女儿行使探视权。闸北法院一审判决,父亲对女儿享有探望权,并就探望时间、地点做了具体规定。
章先生、孙女士原是一对夫妻。 2006年10月,双方生育一女,名小丽。去年底,因夫妻间产生矛盾,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孙女士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离婚后,女儿小丽随孙女士生活,章先生自去年11月1日起按月给付小丽抚养费500元至小丽18周岁止。后因双方在探望女儿问题上意见不一,曾多次发生争执。
今年5月,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享有探视权,每月探视女儿四次。审理中,章先生认为,女儿目前尚小,自己需要与女儿加强沟通,要求每月探视女儿四次,探视方式为每周六上午十点,对方将女孩送到自己居住地居委会,每周日晚上八点前自己将女孩送到对方住处,每逢国定节假日增加探视一次。孙女士则认为,章先生提出的探视方式及时间将会影响女孩的正常生活,因此不同意章先生的探视方式及时间。
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小丽虽然随被告共同生活,但原告作为小丽的父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因此,原告要求探望女孩,于法有据。由于女孩目前尚小,原告探望女孩的时间以二周探望一次为妥,对于探望的方式应从有利于女孩的身心健康、生活便利等方面综合考虑,在探望女孩过程中应由原告负责接送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