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儿子和儿媳离婚后,小孙女与奶奶相依为命。10年后,孩子的亲生母亲欲要回抚养权。为此,曾经的婆媳闹上法庭。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告母亲败诉,理由是充分尊重孩子想随奶奶生活的意愿。
母亲欲要回抚养权
最近,31岁的罗女士烦恼不已。罗女士介绍:1996年8月20日,她和富源县富村镇的王先生结婚一年后,喜得女儿小凤,孩子一岁多时,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沟通不足,夫妇俩分道扬镳,孩子归男方抚养。不久,王先生他乡上门为婿,把女儿丢给自己的老人抚养。眼看孩子一天天长大,她深知隔代抚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便想把女儿接回身边抚养。
对于前妻的想法,孩子的父亲王先生并不反对。但孩子的奶奶坚决不同意,于是,罗女士提出起诉,要求要回对女儿的抚养权。张奶奶称,儿子和儿媳妇离婚时,法庭考虑到罗女士缺乏抚养能力,小凤被判给父亲。自从儿子到外地做上门女婿后,她一直带着孙女相依为命。现在,孙女已经在她的抚养下长到十岁了,罗女士才想把孩子要回去,做“现成母亲”,她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法院驳回母亲请求
审理中,法官征询了小凤的意见,小凤虽然还不懂事,但还是明确表示愿意跟着奶奶生活。法庭一审认为:小凤与张奶奶生活多年,祖孙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且其生活、学习条件对其成长、教育并无不利之处。更重要的是,应该充分考虑和尊重未成年人自己的意愿。据此,法庭一审判决驳回罗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罗女士提出上诉。曲靖中院终审审理后,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曲靖中院负责审理本案的一位法官指出:本案中,罗女士与王先生离婚后,就未对小凤履行过抚养义务,小凤一直由祖母抚养。小凤与祖母共同生活多年,祖孙之间形成了较为和睦的家庭关系,稳定和谐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小凤的学习和生活,罗女士要求尽抚养教育义务的主张,完全可以通过给付生活费、教育费、定期探望等方式行使。诉讼中,张奶奶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小凤,小凤也愿意与祖母共同生活,所以,法院应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为原则来进行裁决。
律师
母亲要求于法有据
曲靖某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母亲提出诉求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祖辈要求抚养则缺乏法律依据。该律师认为,法律规定了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且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本案中如果张奶奶确实要维持小孩的抚养权,可以由孩子或孩子的父亲提出,并提出有利于孩子成长教育的事实和理由,再通过法院按照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考虑,作出相关决定。
专家
隔抚养弊多利少
而有关专家则表示:隔代抚养弊多利少,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专家称:不少老人总把孙辈视如“掌上明珠”,宠出许多“小皇帝”。祖辈们为了取悦孩子,不管对错,一切以孩子为中心,易使孩子形成蛮横、自以为是、娇气的性格与品质。而且每一代人所处的环境、条件都不同,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追求也都不一样,反映在对孩子的教育、抚育方式上也有所区别,这种“内在克隆”显然无助于“长江后浪推前浪”这一人类文明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