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离婚7年后女方以男方品行不端等理由要孩子法院未予支持。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充分考虑10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
案情回放
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0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之子小明(1996年出生)由王某抚育,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20元。
2008年2月,张某以王某阻止其探视小明,且王某品行不端、经济能力较差,并对小明实施家庭暴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小明的抚养权变更至其名下,王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张某称王某品行不端,不适宜抚养孩子,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发生纠纷,与抚养权变更并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法院不予认可;张某主张的其他事实,亦未有证据证实,故法院不能认定。张某主张的探视权问题,与本案的抚养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
张某与王某离婚后,小明一直随王某生活至今达7年多,已适应现在的生活、学习环境,且小明现已逾10周岁,其明确表示愿继续随王某生活,应尊重其意愿。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而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也尊重他们自己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