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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谈离婚——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问题

日期:2018-03-15作者:金亚太薛平律师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问题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毕竟是自己的骨肉,多一些少一些也没啥可以斤斤计较的,不过有些问题还是需要搞搞清楚的。


一、婚姻法律中关于抚养费的定义:

《婚姻法》第21条所称的“抚养费”是个法律专用术语,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也就是说基本上包罗了孩子所需的全部费用,法院判决书中一般只会写“按月支付抚养费×××元”,不会分项写出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数额。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也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分别写,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未成年的,至子女18周岁,如果18周岁高中还没有毕业,要给付到高中毕业。18周岁或者上大学以后的费用,法律上父母没有再承担的义务。


二、抚养费支付的数额。

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很多人只是注意到了这个比例,就简单的按照月收入的20%至30%计算抚养费,其实“当地生活水平”这句话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比如咱们合肥市统计局每年都会公布一个统计公报,对合肥市城市人口的平均收入和平均支出给出数据,2017年合肥城镇人口平均消费性支出是一年23433元,换算成每个月约2000元,这个标准当然也适用于孩子,离婚后孩子应由两个人出资抚养,因此每个人分担1000左右,所以合肥市各区的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标准一般就在1500元左右,如果另一方收入确实很高,法院也会适当提高抚养费标准,但通常不会超过2500元。当然了,如果对方自愿给付超过上述标准,法院也是允许的,前提是自愿给付。

至于双方协议离婚,抚养费由双方协商,对方愿意给2000、3000元或者更多,法律也不禁止!不过以后对方认为难以负担什么高的数额,可以要求降低标准,法院查明对方的收入明显不能承担这么高的数额,可以进行调整。


三、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抚养费一般是按月支付,如果对方同意也可以按季度或者按年度支付,最好提供一个银行账户,要求对方按时支付到这个账户上,比较省事,也可以留有证据。

实践中也有用财产分割的补偿款折抵抚养费的情况,比如房子归女方所有,女方应补偿男方20万元,男方可以用这20万元抵充孩子的抚养费。


通常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费会产生以下误区,薛律师逐一解析。


误区一:抚养费的数额经法院判决之后,就不能再要求增加了。

律师说法:《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实践中,当子女有正当理由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时,比如因为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适当的增加。


误区二:抚养费只是子女的日常生活费,教育和医疗等费用要另外支付

律师说法: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抚养费是一项综合性的费用。而部分当事人概念混淆,在要求支付抚养费的同时,还往往要求对方另外支付医疗费、教育费等其他费用。

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考虑父母双方经济能力、子女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数额,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误区三:子女上大学了,父母仍要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律师说法: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实践中,部分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起诉父母要求支付诸如大学学费或生活费等费用,在被告有能力并愿意继续支付的情况下,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争议较大的,法院一般会从亲情维系、子女成长成才的角度调解,尽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


误区四:孩子日常所有的花销,父母都要承担

律师说法:抚养费要用于子女的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开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部分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子女日常的所有开支,被告一方都有支付的义务,包括超过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明显不合理的开支,如私立学校的高价学费等费用。

对于此类非基本生活、健康、教育必需的费用,法院会在审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之后进行处理。


误区五:抚养费还要包括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补偿

律师说法:如果没有约定的话,父母双方对子女应负有同等的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抚养费”和“扶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误区六:不让探望孩子,就可以不给抚养费

律师说法: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实践中,部分夫妻积怨较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有的“不让探望子女”,或向对方提出一定的探视条件;另一方则以“不支付抚养费”相对抗,导致双方关系更加紧张和恶化,并对子女的身心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应该直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父母离婚、家庭破裂本已对孩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但如果由于抚养费问题,父母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想方设法逃避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无疑对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又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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