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夫生子导致男女双方争夺对孩子的抚养权引发的官司。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孩子依然有被告(母亲)抚养。
小红的丈夫身体不好,结婚两年多两人仍没有孩子。小红丈夫的堂兄弟小李系其紧密邻居,小李经常帮小红干农活,长期接触,日久生情。1997年夏天,小红与小李发生了两性关系。
小红回家后与丈夫商量借夫生子的事情,其丈夫考虑到自身的情况,心想老来有个儿子照顾也好,无奈答应了此事。于是,小红与小李达成协议,两人同居直至小红生下儿子为止。
从此,小红和小李公开同居。可现实与两个人开了个玩笑,小红一连三胎都是女儿,大女儿取名大凤,二女儿已送人,三女儿夭折。2001年,小李提出结束这种关系,可小红不答应,认定下一胎一定能生儿子,非生儿子不可。两人因此不欢而散。
2003年,大凤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每月支付100元的抚养费。被告小李辩称,小红想让被告帮生男孩,现在生了女孩,被告不同意继续小红生男孩,小红才怂恿原告起诉。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大凤系小红与小李的非婚生子女,现由小红抚养,被告应依法支付给原告抚养费。
2006年9月,小李起诉要求变更对女儿大凤的抚养权。原告小李诉称,现被告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对大凤将来的教育、生活及健康会有一定影响。被告丈夫身体又不好,抚养子女困难,要求变更对大凤的抚养权。
被告小红辩称,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当时孩子生下来被告叫原告抱走,而原告却要把孩子送给别人抚养。原告这么多年来对女儿一直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义务,原告在事实上已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认为,大凤从出生至今一直由其母亲小红抚养,若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明显不利。同时,小李也一直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义务。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