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父亲每月支付女儿600元的生活费,可女儿却嫌少,索要1000元,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女儿竟将父亲告上法庭。日前,丰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女儿已经年满18岁。
原告阿紫就读于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2001年7月,父母离婚后,根据父母的协议,她随母亲生活,在某电影制片厂故事片室做美工师的父亲每月给付她生活费600元至她大学毕业。2005年,收入有限的母亲难以支付阿紫较高的学习费用,阿紫便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增加生活费至每月1000元。阿紫父亲在法庭上答辩说:“我一直每月如数交付阿紫的生活费,我已再婚,家庭负担重。而且阿紫现已成年,我愿意继续承担阿紫的抚养费每月600元直至她大学毕业。如果有能力,我会适当增加她的生活费。”
法院认为,阿紫已年满18周岁,且已上大学,有独立生活能力,故要求父亲再增加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支持。于是,法院驳回了阿紫的诉讼请求。
法官告诉记者,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发生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而免除。但一般情况下,当子女18周岁已经成年时,父母不再承担抚养义务。一些大学生起诉离婚父母增加抚养费被驳回的案件,实际上是呼吁成年子女不要单纯依赖父母,而是要更多地依靠自己的双手勤工助学,走出一条自立自强之路。虽然大学生实现自立自救,还需要社会完善的救助体系帮助他们,但这毕竟是一个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