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徐某占有前妻秦某的住房不肯腾让,前妻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7月15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徐某腾让其占有的房屋给原告秦某。
2004年9月15日,秦某与徐某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莲花塘村某村民组二上二下四间楼房一幢如何分割达成协议。西边一上一下二间房屋归秦某所有,东边一上一下二间房屋及其他归徐某所有。秦某在离婚后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在该房住居。近期回家时,秦某发现徐某将该房的钥匙更换,占有该房屋。秦某遂要求徐某腾让房屋,徐某不同意。2008年5月23日,秦某向宣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某立即腾让房屋交于原告秦某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秦某系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莲花塘村某村民组二上二下四间楼房中西边一上一下二间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其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徐某不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故被告占有该房屋系无权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