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分居满二年就可以判决离婚这一说法,所以有些人以为自己符合这个条件了而对离婚一事胸有成竹,或者是进行分居等满二年后就起诉离婚。但实践当中真正使用起这一说法进时会发现理想和现实之间有很大的差距,这一招并不那么简单,甚至是并不奏效,原因主要是两方面:
一、对婚姻法原文的领会有偏差。婚姻法关于这一说法的原文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所以,分居的原因只能是因为感情不和,如果没有大的矛盾而只是因为起居习惯或工作原因而分居的,并不满足法律本意的要求。
二、证据不足。满足这个法定离婚条件需要必备两方面的证据,一是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二是时间持续满二年证据,二者缺一不可。这二者中证明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相对难以取得,很多情况下都是当事一吵架或一堵气就分开住了,并没有留下什么证据,现在回过头来再取这个证难度就很大。实践当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来弥补:分居时有没有相互沟通的电子邮件,如果没有可考虑现在再给对方发邮件联系,以求从中获得对方的认可;当时知情人的证明;当时有无打架的报警记录;离婚协议书等等。关于分居时间的证据,如果是同屋不同房间情况,那基本很难算作是分居;如果是不在同一处房子里的分居,那二年的时间证据可以考虑: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书信或邮件里的对方自认等等。这些是我们自己需要准备的,当然,还有一种侥幸的机会,就是对方没有诉讼经验而在法官问话当中自己承认的,这个就完全凭运气了。
我的想法是,如果分居时间已经满二年或将近二年的人,那以上内容或许会对其有所启发;但对于刚分居或准备用这条作为离婚条件而准备分居的人而言,用这一条绝对是笨招!因为你完全可以通过反复起诉的办法来达到离婚的目的,而且从第一次起诉到最后判离的时间上还用不上两年,正常情况下一年就够了,时间更短,成功率更高,实践当中这也是离婚证据不足情况下短、平、快的最有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