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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男子重婚后起诉离婚 被判赔偿妻子精神损失费

日期:2022-01-06作者:

邓某与妻子张某自由恋爱结婚,共同按揭贷款40万元购买位于赤坎区的一间房屋。其后,邓某犯下重婚罪,获刑8个月。

刑满释放后,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平分夫妻共同财产。邓某诉称,张某跟踪致使自己犯下重婚罪,张某应一次性赔偿4.4万元精神损害费。

近日,人民法院判决邓某与张某位于赤坎的房屋归张某,邓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费2万元。

案例——

丈夫重婚,反而向妻子索要精神损害费

邓某与张某是初中同学,邓某在广州打工,张某在湛江打工。2011年张某通过网络聊天重新与邓某联系,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12年10月,邓某与张某共同购买了位于赤坎区的一间房屋,以张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并同年12月办理按揭贷款,房款总价为573966元,首付173966元,按揭贷款40万元,期限为240个月。

2013年3月份开始,邓某与女青年潘某在广州租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4年6月邓某因涉嫌重婚罪被羁押,2014年9月广东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邓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邓某刑满释放后不久,张某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邓某离婚。2015年6月,张某撤诉。2015年7月,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价值40万元),邓某诉称,张某对自己进行跟踪,给他造成负面影响,致自己犯下重婚罪,邓某要求法院判决张某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4 万元。

法院——

房子归妻子,丈夫赔偿2万元精神损害费

法院查明,邓某与张某常因家庭琐事等方面处理不妥,更主要的是婚后邓某有第三者插足,致邓某犯下重婚罪被判刑罚,造成邓某与张某没有和好的可能。邓某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的道德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邓某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上负有明显过错的责任。邓某提出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婚后共同购买赤坎区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现还未装修入住,是毛坯房,双方均认可该房现市场价值40万元。法院判决该房屋为张某所有,银行贷款由张某负责偿还。

邓某犯重婚罪,导致邓某与张某离婚,张某请求邓某赔偿精神损害费50000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邓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费20000元。张某请求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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