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王女与李男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09年3月补办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无子女、无取得共同财产。因婚前缺乏了解,并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所以婚后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4月,李男向合肥某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关于女方家于办理结婚仪式时陪送的嫁妆(价值大约人民币6万元)如何处理的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李男认为改嫁妆是女方父母对王女和自己的共同赠与,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要求分割,但王女认为该嫁妆是其父母对她的个人赠与,所以应当认定为是她的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后判决:1、原告李男和王女离婚;2、被告王女陪送的嫁妆归王女所有;3、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刘男和赵女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7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在办理结婚仪式时,赵家陪送了一部别克小汽车(价值12万元)。婚后双方因为刘男嗜赌而经常发生争吵,其后刘男为了还赌债,竟然要求赵女把小车卖掉,赵女愤而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中,刘男表示同意离婚,并要求法院认定别克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而赵女坚持认为小车是她父母送给她个人的,并提供购车合同、发票及署名自己的车辆行驶证加以证明。
刘男和赵女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7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在办理结婚仪式时,赵家陪送了一部别克小汽车(价值12万元)。婚后双方因为刘男嗜赌而经常发生争吵,其后刘男为了还赌债,竟然要求赵女把小车卖掉,赵女愤而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中,刘男表示同意离婚,并要求法院认定别克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而赵女坚持认为小车是她父母送给她个人的,并提供购车合同、发票及署名自己的车辆行驶证加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该汽车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出资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因其父母在陪送嫁妆时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所以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所以该汽车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
薛律师点评: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但该赠与的对象究竟是女方个人还是男女双方,一般是以结婚登记的时间来划分的:
一、 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在离婚时应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 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双方若有财产的特别约定除外。
案例一中,女方陪送嫁妆的时间是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先于结婚登记的时间,所以法院判决嫁妆归王女所有是有道理的。案例二中,女方家陪送小汽车的时间是在结婚登记后,而且女方父母也没有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所以法院认定该小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并无不当。在薛律师代理赵女办理案例二时,曾和法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指出如果法院认定小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变相给嗜赌如命的刘男提供赌资,法官也表示理解和同情,但法不容情,法院最终还是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薛律师很据本案的经验教训提醒天下的父母,儿女结婚虽然是最大的喜事,但高兴之余也要保持适度的理智,送给孩子大宗的财物最好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公证,表明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避免以后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