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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离婚律师---丈夫出轨,妻起诉离婚获精神赔偿

日期:2022-01-12作者:

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30起涉“家事”典型案例,其中夫妻离婚时,一方有出轨行为,另一方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可获法院支持。在河南的一起案例中,女方在离婚后,才发现男方在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起诉索要精神损害补偿,仍可获得法院支持。我国法律支持受害方索偿,但实际却少被人提及,究其原因无外乎受侵害方难以取证索赔,如何取证出轨,受害方精神损失该怎样界定?很多人尚无头绪。

丈夫被判重婚罪,妻子起诉离婚获精神赔偿

家住福绵区的女子陈某和在兴业县工作的男子肖某是一对夫妻,因工作关系,小两口变成“周末夫妻”。2013年,妻子意外发现丈夫在玉林买了房,并与一女子同居,还生下孩子,丈夫因犯重婚罪被判入狱。

今年5月,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除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外,还提出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诉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的行为给妻子精神上带来了严重伤害,也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因肖某有重婚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和其过错程度,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给妻子陈某。

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规定夫妻应该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桂金剑律师事务所曾小明律师认为,按《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上案例中,丈夫婚内出轨,属于过错方,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妻子作为受侵害一方,其向法院诉求精神损害补偿,依法可以获得法院支持。

精神索赔有条件,取证困难成通病

法律支持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向过错方索赔偿,但怎样取证其过错行为,又让人犯难。

法律支持无过错方索取精神赔偿,但并非任何条件都能索赔。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并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向法院诉求精神赔偿,才能获得支持。“这类案件取证难。”梁承勇律师说,在接触过的几例类似案例中,因无法取得有力证据证明对方出轨,无过错方终难以获得赔偿支持。

梁律师向记者谈起曾经接手的一个案例,男方有出轨行为,被妻子发现,妻子搜集证据,但因证据有限,起诉离婚所获得的精神赔偿款仅5000元。取证困难是这类案件的通病,有的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证据无法获得法院认可,目前人们常用于交流的网络聊天工具(如QQ、微博、微信),也难以单独作为证据,因此索赔诉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另外,《婚姻法》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若无过错方仅举证证明另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没有达到法律上规定的持续性稳定性的要求,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赔偿条件,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证据不足,不容易得到法院支持。

曾小明律师认为,能证明对方出轨的,一般是指对方与他人生有小孩,或有录音录像相片等证据,证明对方与第三者同居或发生性关系。只要是不侵犯隐私的取证方式,证据都可使用,但若使用偷拍、窃听手段取得证据,法院有可能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采信该证据。网络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由于其主体使用者不明确,且电子数据易编辑修改,目前尚未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至于法院是否认可私人机构(如私家侦探)搜集的证据,其证据必须先经过法庭质证,才能决定是否作为裁判的依据。调查取证涉及繁杂,必要时可实名举报求助警方或其他合法机构,法庭上可申请调取该记录,为稳妥,还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索赔依案情,无过错方可获适当补偿

针对索赔,我国制定有明确的索赔依据,曾小明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赔偿范围还需要结合案情及当地实际情况考虑。若出轨的受害方仅能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关系,不能证明其持续稳定与他人同居,虽然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照顾无过错方,可以给无过错方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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