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李某于2008年5月在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的原因就是因为我丈夫出现了婚外情。
当初在离婚时我并未要求李某对我进行赔偿,后来我听朋友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让有过错方给予赔偿。请问,我现在还能向李某主张损害赔偿吗?
张杰法官: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你的情况,因你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表明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并且现在距你办理离婚登记尚不满一年,所以你可以通过诉讼向对方主张你的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