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中坝镇居民徐某因发现哺育6年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盛怒其下,向江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沈某离婚,并请求判令沈某赔偿损失。
徐某与沈某均是江油人,两人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10月登记结婚。2002年12月,沈某生育一女。其后,因徐某对女儿是否为自己亲生产生怀疑,两人感情一直较为淡漠。2008年12月,经徐某申请,到成都一鉴定中心作DNA亲子鉴定,确认其女儿与徐某并无血缘关系,徐某一怒之下,向江油法院提起了诉讼。
江油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由于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发生了婚外性行为,致使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认为女儿为其亲生而对其抚养,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徐某利益的损失。对徐某受到的损失,原应由沈某与其女儿的生父承担,但因其女儿的生父目前未确认,故该费用由沈某负连带责任。沈某的过错行为同时造成了徐某精神上的损害,也应当予以赔偿。据此,江油法院在2月3日判决,解除两人婚姻关系,沈某返还徐某抚养费1.2万余元,并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