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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有名的离婚律师--薛平律师:同居关系双方互不属于“赔偿权利人”范围

日期:2022-01-17作者:

案情:

刘某与李某自由恋爱,于1998年开始同居生活,2000年生育一女刘琳。为养家糊口,刘某离开了家人外出打工。2011年3 月11日,刘某在高速路某标段某公司打工时因公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刘某家属与该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570000.00 元,赔偿款打在了死者兄弟刘政账户。办完丧事后,死者的父母及兄弟拒绝分割补偿金,李某和女儿刘琳一起将死者的父母和兄弟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依法分割死亡赔偿金。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同居关系不在近亲属之列。我国《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双方才互为家庭成员,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夫妻关系是基于事实上、程序上(婚姻登记)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因刘某和李某未履行合法的程序,双方仅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所以不存在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

家庭是指以婚姻或血统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家庭成员之间才产生家庭关系;同居关系是男女双方未经合法程序而居住在一起,缺乏必需的法律要件,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道德。它不但不能给社会带来和谐,反而还可能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结婚需要办理结婚登记,这一规定是人人皆知的,一些人之所以没办理结婚登记,可能是出于种种考虑,抑或是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这种行为是不应为社会和法律所鼓励的。办理结婚登记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既然双方选择了不去登记,应视为对这一权利的放弃。法律虽然规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但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共同财产,也不属死者遗产,而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安慰和补偿,本案中死者的近亲属仅包括死者的父母和子女,因此,原告李某没有分割赔偿金的权利。

处理:

考虑到本案原告李某虽然未与死者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有别于一般的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已共同生活十多年,子女已经11岁,死者刘某得死亡确实会对其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和损失。因死者子女的存在,双方还存在割舍不断的亲缘关系,处理不好不仅对子女会产生不好的影响,而且对双方的关系也是一种彻底的摧毁。办案人员没有简单的去开庭审理,而是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办案人员了解到,被告之所以没把赔偿分给原告,是认为李某不是死者的合法夫妻,没有分割赔偿金的权利,且其提出的分割数额过大,因此,双方一直不能达成协议。而对于死者女儿应得的部分,被告是同意分割的。找到了这个切入点之后,办案人员对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并邀请到两位在当地颇有威望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其中,提出分割的赔偿金为死者的女儿刘琳所有,为了刘琳的健康成长,由其母亲李某抚养,李某仅有代管其财产的权利,费用的支出只能用于刘琳的学习和生活。通过法官耐心的调解工作,双方都接受了法官的意见,握手言和,被告考虑到原告李某与死者生活多年,自愿给予补偿2 万元,并约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愿意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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