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起妻子起诉离婚的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丈夫以原告所生之子与自己无血缘关系为由提出反诉。经过亲子鉴定,孩子的确与被告无血缘关系。最终经法院调解,原告给付被告2000元精神抚慰金。 厉某(女)系山东五莲县街头镇人,经人介绍于2002年认识了五莲县叩官镇的王某,两人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厉某于2002年10月27日生下一男孩。由于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厉某遂到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分割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以厉某所生子与其无亲子关系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厉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而原告责坚持孩子是王某的亲生儿子,为此双方产生分岐。后经协调,双方同意做亲子鉴定。经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做DNA鉴定,确认原告所生子与被告无亲子关系。 山东五莲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同意离婚,所有财产归被告王某所有,DNA鉴定费由原告厉某负担,厉某给付被告2000元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