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汪仁胜赔偿原告汪林松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汪松林系安徽省太湖县天华镇农民,平时在外务工以维持家庭生活,其妻游某在家操持家务。自2004年8月份起,游某与同村的农民汪仁胜一直关系暧昧,汪林松发现后质问游某,游某当即表示与汪仁胜断绝关系,不再往来。但汪仁胜不甘心,仍多次上门找游某,遭到游某拒绝。为了要挟游某继续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汪仁胜就在游某家墙上挖洞、砸坏窗户玻璃,并多次拿农药、斧头、刀威胁游某,要与其同归于尽。而汪仁胜的妻子得知其丈夫与游某有不正当关系后,也到游某家毁坏农作物并砸坏窗户玻璃。
2005年5月22日晚,汪仁胜再次来到汪林松家窗外叫骂,并与汪林松发生争执。为此,游某再次受丈夫的指责。次日上午9时许,羞愤交加的游某跑到附近一水库自溺身亡。汪松林认为其妻投河自尽是汪仁胜所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汪仁胜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汪林松的妻子游某因不堪忍受被告汪仁胜对其的骚扰和丈夫的指责而自杀身亡,尽管游某死亡不是被告直接行为所致,但被告在游某表示要断绝关系后仍继续纠缠,并实施了骚扰和威胁行为,侵犯了游某及其家人的生活安宁,也给游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其骚扰和威胁行为与游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