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妻子搬来妹妹等“救兵”调解,竟引来了新一轮“激烈争斗”,丈夫陈先生在争斗中受伤。2010年3月1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陈先生获赔医药费、交通费322.20元,其他诉请被驳回。
陈先生与林女士是一对夫妻,在培养儿子方面总是意见不一。今年1月1日早晨,两人又为儿子生病之事互相责怪。林女士认为丈夫无理,自己受冤,气急之下,请求“110”帮助,同时,还接通了妹妹家的电话。警方接报后对这对夫妻进行了调处。
中午11时许,陈先生的小姨子和两个连襟等三人赶到。见陈先生在卫生间吸烟,三人便上前质问:“你为什么要打自己老婆?”陈先生的回答令对方不满,引起口角,继而双方肢体发生碰撞。陈先生被对方一人按住双手而受伤。经验伤,结论为陈先生上唇软组织挫裂伤;下前牙外伤;软组织挫伤。
陈先生认为,妻子林女士电话纠集其妹妹等人来到自己家中,对自己一阵暴打,并将自己双手反抓在身后,自己被打得口喷鲜血,直不起身。三被告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严重侵害了自己身体健康权及人权尊严,且“110”三次出警给社区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客观上降低了邻居对自己的评价。被告当着四岁儿子的面殴打自己,给儿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28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33元;书面赔礼道歉。
三被告辩称,是陈先生欲拿起凳子砸人,被告为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才只得抓住他的手和凳子,在此过程中陈先生嘴唇出血。故只同意赔偿医药费和交通费,不同意其余诉请。
法院认为,三被告作为亲戚,在亲属间发生矛盾时,前往陈先生家调解夫妻矛盾未尝不可。但由于处置矛盾的方式方法不当,引发冲突并造成人员受伤,故可以认定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陈先生的伤势显著轻微,未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请求,不予支持。其赔礼道歉之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