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6个月大的小禹由母亲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周某为自己的亲生父亲,而撞死周某的肇事者王某应向其赔偿抚养费等费用近9万元,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小禹的请求。
2004年3月,周某将其驾驶的一辆大型货车停在路边维修轮胎,这时王某驾驶自备小客车在行驶中碰撞上该车尾部,致使周某当场死亡。不久,王某与死者周某的父母在交警部门达成赔偿协议。
2005年4月,25岁的贵州人金某突然作为儿子小禹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自己与同乡周某于2002年一起到杭州打工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一直同居生活,小禹就是她和周某的亲生儿子,要求有关部门就小禹抚养费问题加以处理,让王某予以赔偿。因未达目的,小禹便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王某认为,小禹必须证明自己就是死者周某的亲生子,才能得到赔偿。即使金某曾与周某有同居关系,也并不能就此认定小禹是周某的亲生子,其中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要证明小禹与周某是否为父子关系,必须证明金某与周某在其出生前是夫妻关系或通过亲子鉴定确定。但在本案中,金某未与周某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无法推定小禹与周某是父子关系。此外,周某在事故死亡后已火化,已不能提取其生物性检材,无法对小禹与周某的关系进行鉴定,因此小禹与死者周某的身份关系不明。
法院最后驳回原告小禹要求被告王某赔偿抚养费等费用近9万元的诉讼请求。而原告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就在不久前,二审法院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