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法院判决由被救者补偿死者父母经济损失2万元
安县秀水镇11岁的女孩兰兰和9岁女孩红红,既是同学又是好伙伴。今年6月3日下午放学后,两人在一河堰玩耍时,兰兰为救不慎落水的红红,不幸溺水身亡,而红红则踩着石头爬上了岸。事后,兰兰的父母要求红红的父母适当作些经济补偿,遭拒后提起诉讼。近日,安县法院判决由被告适当补偿原告2万元。
事件:河堰钓虾同伴落水
兰兰和红红是邻居,两个小姐妹平时形影不离。6月3日下午放学后,两人前往一河堰钓龙虾,红红脚下一滑,掉进了堰塘。兰兰见状,急忙伸手去抓红红的头发,由于用力过猛,头朝下落水。红红掉下堰塘后,却幸运地踩在了岸边的石头上,她爬上岸后,见兰兰还在水中挣扎,因为受到惊吓,红红没有呼救。看到兰兰很快淹没在河堰里后,红红惊恐地回了家,未将此事告诉任何人。
调查:为救他人溺水而亡
当晚,兰兰的祖母向红红打听兰兰的下落。红红撒谎说:“我跟兰兰在王某门前分了手,兰兰到老房子(地名)那里去了。”后来,家人在堰塘边发现了兰兰的尸体,兰兰祖父向警方报了案。
6月4日上午,安县公安局秀水派出所民警前往新堰塘进行现场勘验,面对民警的询问,红红仍说了谎。6月6日中午,民警再次询问红红,红红犹豫再三终于道出实情。民警当场宣读核实询问笔录后,红红和祖母均在笔录上签了名。6月13日,秀水派出所向兰兰父母出具了“兰兰为救助他人而落水死亡”的情况说明。
寒心:死者父母索赔遭拒
当痛失爱女的兰兰父母找到红红父母,要求对女儿的丧葬费和死亡适当作些经济补偿时,红红父母却置之不理,他们称是兰兰先将红红挤下堰塘,兰兰由于身体用力,脚下踩滑掉进堰塘的。红红是自己爬上岸的,而兰兰的死亡不是红红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不符合损害赔偿、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对于红红父母的态度,兰兰的父母感到非常寒心。6月13日,他们向安县法院起诉,索赔4万元。
法院:判赔救人者2万元
近日,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事发后公安机关的调查与红红本人在庭审中的自认陈述相印证,可以证明兰兰对红红实施过救助行为。死者兰兰为红红的利益实施救助而溺水死亡,其行为属见 义勇为。红红作为受益人,应对利益共同的另一方实际受到的损害,在受益范围内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偿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法定监护人承担。法院判决由被告适当补偿原告2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