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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离婚律师--薛平律师:同居有风险 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日期:2022-02-05作者:

导读:因一起怀孕致病风波,昔日同居男女如今劳燕分飞,还要对簿公堂。那么,男友应该为女友负什么样的责任呢?法院最终判决男友需承担女友身体伤害的一半的补偿责任,但无须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居怀孕 手术后丧失生育能力

2004年,小于与小张经亲属介绍相识,同年双方同居,后小于怀孕。当年10月2日,小于因宫外孕行输卵管切除手术,小张在小于的住院病案首页联系人姓名处签字,并写明与小于系夫妻关系。小于住院期间所支付的费用全部由小张负担。小于后经司法鉴定为6级伤残,丧失正常生育能力。可是随后男友却提出分手,小于感到特别委屈。小于认为,造成自己不能生育的结果与其男友有关,男友应该给她赔偿。但双方协商未成,小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小张给付其人身伤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款5万元。

人身伤害赔偿 承担一半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小张对小于这一伤残后果,虽未有主观上的过错,但毕竟是因小张与小于同居造成的,故小张应对这一后果承担一半的补偿责任。小于丧失正常生育能力,给她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痛苦,故小张应给予适当的精神补偿。法院判决小张补偿小于伤残补助金1.5元,给予精神损害费1万元。

精神赔偿请求不被法院支持

宣判后,小张对由其承担精神损害费不服,提起上诉。市法院维持了一审对人身伤害赔偿的部分,但支持了小张提出的取消精神损害赔偿的上诉请求。

市法院审理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有损害后果;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本案中,小于要求小张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符合上述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法定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对精神损害费的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市法院撤销该项判决。

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市法院一位法官说,男女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和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有本质区别。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和夫妻间的扶养、扶助等权利和义务,所以分手时也不能像夫妻离婚一样,对财产进行共同处分,而是产由谁出资就属于谁,除非有反证才能分割。

法官还提醒同居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同居时一方可能对另一方有许多允诺,但这种允诺即使立了字据,也只属于赠与行为,赠与物的所有权在没实际转移之前,赠 与人随时可以反悔乃至撤销,因此受赠人应及时对赠与财产进行公证和所有权登记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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