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该区首例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令前妻赔偿前夫为抚养非亲生女儿而支付的抚养费13600元。
王某某与赵某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未能生育,王某某曾在医院进行检查,后仍未生育,两人遂收养了赵某某的侄子,直至2002年6月赵某某生下女儿王小小。2008年2月,王某某、赵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后,女儿一直由王某某抚养,直至2009年12月,赵某某将女儿接走,并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经安徽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女儿王小小与王某某不具有血缘关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原告赵某某系王小小的法定监护人;二、被告王某某与王小小无身份权利义务关系。”该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于今年7月向法院提起离婚后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赵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并支付原告对王小小的子女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小小与王某某虽不具有血缘关系,但根据原告举证情况,尚不能认定赵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事实。另王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中关于赵某某欺骗、愚弄原告感情,造成原告与无生育能力异性再婚,失去做父亲权利等,均不在我国现行法律所保护的人格权益范围之内,故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同时因王小小与王某某不具有身份权利义务关系,赵某某作为王小小的生母和法定监护人,对于王某某所实际负担的王小小自出生至原、被告离婚期间的抚养费用应予补偿。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