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妻子邓华因一时之气,擅自堕胎,最终付出了失去婚姻的代价。 2002年3月,原告马伟(男)与被告邓华(女)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次年9月23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当日,妻子邓华气愤不已,独自一人到医院实施了堕胎手术。丈夫马伟得知后,以妻子未经其同意擅自堕胎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权为双方共有,双方应共同行使这一权利,任何一方单独处分都是对相对方生育权的侵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堕胎,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并造成原告精神损害。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