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男和乙女于2012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很快谈婚论嫁,甲男于2012年9月准备购买房产,乙女要求加名,甲男答应,后双方共同签订了购房合同,甲男支付了全部首付款40万多元,并由双方共同办理了按揭贷款28万元,但此后不到半年,乙女感觉甲男性格太暴躁于是提出分手,甲男无奈同意,双方签署一份分手承诺书:
一、双方分手,恋爱期间购买的房产归甲男所有,乙女自愿放弃自己所占的份额,今后的贷款由甲男负责偿还清;
二、甲方贷款还清后,由乙女配合将名下一半的产权过户给甲男。
此后两人分手,半年后甲男将贷款还清要求乙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乙女反悔,提出自己是房产共有人,甲男应补偿给其20万元才同意配合,双方争执不下,甲男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自己个人所有。
[评析]:
本案双方在恋爱期间,由甲男出资购房,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此后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且双方签订分手协议,乙女自愿放弃产权,该协议不违反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协议有效。
[结果]: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甲男的请求均获得法院支持,房产判归甲男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