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电:离婚21个月后,男方因未履行离婚协议被前妻告上法庭。日前,河东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女方诉讼请求。
据了解,29岁的许丽丽和32岁的赵刚曾是夫妻。2007年6月时,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的中约定:“共有存款2万元,离婚后各有一万元支配权,男方由于经济原因暂时不能给付,离婚后一年付清;因女方工作不稳定,报酬不高,离婚后需租房居住,双方协商男方每月给女方300元至女方有能力负担为止。”
然而协议签订后,赵刚却一直没有给过许丽丽钱。过了整整21个月后,今年3月,许丽丽将赵刚告上法庭,起诉要求支付共有存款1万元和租房帮助款6300元。
庭审中,赵刚辩称,租房帮助款属于赠与,可以给也可以不给。另外,离婚协议中的共同存款2万元,实际上全在许丽丽处存放,他根本就没有钱。
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书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赵刚认为给许丽丽租房帮助款属赠与,因双方所签非赠与合同,而是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故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同时,被告抗辩无共同存款一节,因未提交证据,亦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0日内,赵刚一次性给付许丽丽163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