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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离婚,法院判决给予无过错方补偿!

日期:2018-05-24作者:

【案情简要】

吴某(女)和肖某(男)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11月登记结婚。2002年开始,两人之间感情逐渐出现裂缝。2009年肖某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但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直到2016年,肖某终于忍不住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他称这14年间,双方争吵矛盾不断多半分居度过,之所以选择忍到现在,是由于双方都不想让孩子受到伤害,现在孩子大了,自己想自由一些。

吴某称,肖某所述不是事实,之所以想离婚是由于其在2002年与邹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现肖某与邹某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生育男孩肖阳(13岁)、女孩肖云(12岁)。吴某认为肖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活,明显负有过错,如果离婚,应当在财产上给予自己损害赔偿,要求南外街265号的房子及店面一间(含阁楼),平房一幢归自己所有,另肖某还应按之前签的离婚协议补偿15万元给自己。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吴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十多年,期间肖某还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小孩,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可认定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准予离婚。另,由于吴某在维持家庭生活、照顾子女成长方面尽到了更多的义务,且经济能力较差,故在财产分割及生活费补偿上应予照顾。肖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育了两个小孩,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及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给吴某造成了精神损害,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条件,给与支持。另,双方于2012年5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文武坝镇农民街的房屋分割及被告生活费的给付进行了约定,虽因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而无法生效履行,但该约定以目前情况仍符合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处理原则,故可参照执行。最终,法院判决准予肖某与吴某离婚,文武坝镇农民街266号第二层套房(含阁楼)、底层店面及平房一幢归吴某所有,另肖某给付吴某生活帮助150000元。

【小编说一说】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才能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达成协议的依照协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如果是下列情形导致的离婚,则无过错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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