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能按理,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该《批复》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的,其离婚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的效力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人民法院不能按理,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该《批复》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的,其离婚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的效力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