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孩子的李某不让前妻颜某探望孩子。近日,贺兰县法院城关法庭的调解下,颜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颜某与林某于2007年5月12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31日生育一子林某某。2009年12月27日,双方,林某某由林某抚养,抚养费 由林某全部承担;颜某陪嫁的财产归颜某所有;林某购买的房屋归林某所有。
此外,协议约定,颜某必须在征得林某同意并在其监督下才能看望孩子。之后,颜某多次要求看望孩子却遭到拒绝。无奈,颜某诉至法院,要求每月见孩子两次。
该法庭受理此案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颜某每2个月探望林某某一次,林某必须予以积极配合。
在双方领取法律文书时,林某将孩子带到了该法庭。颜某一把抱住孩子亲吻其额头,孩子也露出了笑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