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的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 四)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如果是现役军人离婚,应提交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当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原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档案,而本人的结婚证又丢失的,可到办理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在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