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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离婚律师----薛平律师:军人离婚协议

日期:2022-06-18作者:

    男方:方××,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女方:王××,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方××与王××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与王××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负担由双方日后重新协商确定。

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座落在××路××小区××室的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28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现金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                          女方:

        2009年月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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