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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证明》赠房产,恋爱分手反悔不支持

日期:2019-02-28作者:

小王书写《证明》,将与男友小杨合买的一处房屋中自己所占的份额赠予小杨。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失恋的小王将小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请,小王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2月23日,小王与小杨经同学介绍相识后于同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1月26日,小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套房屋。2013年3月15日,小杨与小王签署《房产协议书》,约定诉争房屋为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

但因小王户籍问题,暂将诉争房屋登记在小杨名下,但所有权为双方共同共有,婚后亦作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2014年6月17日,小王书写《证明》一份,载明小王决定放弃诉争房产的财产权,即诉争房产归小杨一人所有。2015年3月,二人分手。因该房屋贷款尚未偿还完毕,因而尚未办理产权证。

小王将小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涉案赠与合同。

小王诉称,因小杨怀疑自己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为打消其疑虑才以结婚为目的书写该《证明》,现双方已经分手,且房产尚未完成权属登记,故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

小杨对此辩称,小王是因出轨的负罪感才书写《证明》,且该《证明》是小王单方放弃财产权利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赠与合同,因此认为小王无权要求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小王所写《证明》应当属于赠予。赠与的意思表示一旦做出,赠与行为就已完成。房屋是以小杨名义购买,如办理产权登记将会是在小杨名下,故小王以诉争房屋尚未完成权属转移登记为由要求撤销该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小王要求撤销该《证明》,已超过一年的法定撤销期限,故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小王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证明》中虽使用“放弃”的措辞,却明确将诉争房屋归小杨一人所有的后果,包含小王将放弃对诉争房屋享有的相关权利并赠予小杨的意思表示,小杨也通过自己行为表示接受,故该《证明》应为赠与合同。

根据《证明》的内容,不能认定双方就以结婚作为合同生效条件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小王关于《证明》是附双方结婚为生效条件因而尚未生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小王书写《证明》时,并不实际享有诉争房屋所有权,其在《证明》中赠予的亦非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故该权利的转移并不以登记为要件。房屋买卖合同是以小杨名义签订,开发商将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小杨名下。双方关于赠予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权利即已发生转移。

就小王另主张其通过《证明》将对诉争房屋的权利赠予小杨,是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权要求返还,但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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