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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区离婚律师:离婚后对方不配合探视怎么办?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日期:2019-03-24作者:

     合肥瑶海区离婚律师:离婚后对方不配合探视怎么办?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于成都的单亲妈妈罗娅妮(化名)来说,刚刚过去的母亲节,让她备感郁闷。本想带孩子去重庆短途旅游,但当她准备购买动车票时,手机弹窗告知她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权购买动车车票。随之而来的消费限制,还包括不能购买机票、不能申请购房贷款,以及子女不能就读私立学校等。


“我又没有欠钱,为什么把我列入‘失信’人员?”罗娅妮感到不解。在最高法院查询到的“失信”名单上,法院对她的限制理由是,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上关于前夫每月可以探视两次娃娃的约定。而罗娅妮认为前夫看娃娃“太激动”和“暴力”,给孩子身心造成了伤害,不愿意让前夫探视。这样的窘境怎么破,这位单亲妈妈感到迷茫。

2015年7月底,罗娅妮与前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前夫陈先生每月支付4500元抚养费,每月可以探视娃娃两次,每次不超过48小时,当时刚满2岁的儿子由罗娅妮抚养。


然而,这份离婚协议,双方执行得并不顺利。


      2015年10月,经陈先生申请,武侯区法院前往罗娅妮居住的小区,强制执行探视权。此外,双方约定的抚养费给付,同样争执不断。因为看不成孩子,陈先生并没有如约完全支付抚养费,罗娅妮无奈向法院申请了两次强制执行。


就在双方因探视行为和抚养费支付僵持不下的时候,罗娅妮作为探视权执行案的当事人,因为拒不履行相应义务,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为什么他不给抚养费,不是‘失信’人员,我不欠钱反而还被限制高消费了呢?”罗娅妮说,离婚后,她和孩子住在租住的房子里,为了孩子上学,她准备买房,但是现在办不了贷款。


      对于抚养费的拖欠,陈先生解释,因为没能按照约定探望到孩子,他有点生气,但是每个月还是支付了2000元的基本生活费给孩子。罗女士一方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抚养费后,陈先生给付了拖欠的抚养费。


“如果说,她能按照协议约定,保证我的探望权,我可以立即去法院销案。”陈先生表示,作为父亲,他的最终目的是想维系和儿子的情感。


      “罗女士对自己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理解,可能有些误解。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上,除了金钱外,只要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叫失信。”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如婚姻家庭官司的探视权,合同官司中要求履行合同、搬迁及腾空房屋、要求办理过户等,都不存在金钱支付的具体行为,但只要这些行为法院判决了,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均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将这些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实际上,正是因为罗女士不存在金钱支付行为,法院在对其限制消费令中,并没有冻结她的银行账户。此前,罗女士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法院也将陈先生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陈先生在法院协调下,给付了拖欠的抚养费,因此法院撤销了陈先生的“失信”名单。


“这位母亲只要是按照约定,让男方行使探望权,并形成律师记录反馈给法院,法院将立即撤销消费限制令,并对当事人今后的生活没有影响。”承办法官介绍,现实中,涉及探视权纠纷的案子常常与抚养费纠纷密切相关,一方一旦不能实现探视权利,就拒绝支付抚养费用,最终受伤的是无辜的孩子。


法官表示,离婚的男女双方不能以自己应尽的义务作为逼迫对方的筹码,不能因为没收到抚养费就拒绝探视,也不能因为没有探视就不给抚养费。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途径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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